2024年11月01日 15:35
2024年度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请你来知晓
时间:2024-03-15来源:廊坊市总工会

2024年度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请你来知晓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筹集互助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交费标准及时间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缴纳,一次性缴纳互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参加活动的单位,参与职工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
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申请可补助医疗费总额的10%(只计算到个位数);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将住院费合并申请,互助期内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经申请可补助医疗费总额的5%;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将住院费合并申请,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3.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参与职工和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下救助标准。(一)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等),Ⅰ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Ⅰ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予30000元定额救助。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给予30000元救助;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三)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保障金,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0元。(四)享受上述保障的救助对象同时发生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享受当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医疗救助条款。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总工会,救助资金由市总工会支出。
4.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猝死(因病突然死亡),且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经申请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参与医疗互助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活动当期内且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申请可补助医疗费总额的5%;在一个互助期内,多次住院不可累计申报且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救助申请受理期为两年,即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参与职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子女)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当期内以上四类人员只可救助一次)。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工会会员卡复印件及活动收据第二联(粉联)原件各一张。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就业局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参与职工在活动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原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3.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职工申请资料,由相关领导审批经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实施救助,将互助金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4.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互助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市、县两级统筹,收集和管理资金。
1.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须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须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上报上级工会。募集期内未按时上交互助金的基层工会,不得在募集期结束补交互助金。
2.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廊各单位在接收互助金时,除了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登记表》外,有下属企、事业的单位要汇总《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汇总表》,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上报市总工会。
3.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在接收基层工会互助金同时,收集并留存《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汇总表》和《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登记表》。将汇总表与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按要求上缴互助金
1.基层工会所收互助金于募集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上一级总工会。
2.市直各单位工会于募集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市总工会。
3.县级总工会将本区域内所收全部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按85%留存,15%的比例上缴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县级工会审批权限: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按照救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可申请上报市总工会救助。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医疗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市总工会统一购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费用从职工服务支出—其他服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七条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工会,要将所收互助金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结余资金转下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用。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进行资金监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廊坊职工服务平台公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信息情况。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按季度向市总工会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季度统计表》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成立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权网部,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也相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活动的开展,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总工会及所属工会互助金的上解、收集和调剂。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督导检查所属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互助金的收集、管理、使用、调剂和上解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指导检查基层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参与职工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上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的收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考核、除外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参与率职工参与率为参与职工占建会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比、筹资额及支出额进行评价。对同时达到职工参与率30%以上、人均筹资额50元以上、资金支付额65%以上三项条件的县级总工会予以表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3.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除上述条款外,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1.工伤;2.疾病或医疗事故;3.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4.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5.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地区“职工医疗互助”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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