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报基本条件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各类补偿(赔偿)后,按家庭收入扣减补偿后实际支出,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职工家庭。
02
申报条件涉及内容的说明
职工家庭总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用总和。
03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列入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员。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在大中城市具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6)有其他不符合建档情形的。
04
困难职工建档流程
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一年一建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1、 申请
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请书、授权书(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2、调查
基层工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派2 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3、 评议
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和入户调查等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人口、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公示期满,确无异议的,按照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操作流程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4、 审核
上级工会应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职工服务中心。市、县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5、 认定
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工会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市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单位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
6、 录入
困难职工的认定批准情况,应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基层工会对已获得认定的困难职工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将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汇总归档,报市、县职工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7、 帮扶
各级工会要根据困难职工致困原因,实施因困帮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8、 脱困退出
深度困难职工符合脱困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提出退出初选名单,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核实,经帮扶联系人和困难职工签字认可后,报县级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审定。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脱困处理。
9、 注销
要及时注销的困难职工档案主要有: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的。